4月15日电 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健全全周期全渠道*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情况。国家医保局医*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在会上介绍,鼓励创新*发展是提升临床用*质量层次、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国家医保局始终旗帜鲜明支持医*创新,连续8年开展了医保目录谈判,累计将199种创新*纳入到医保报销范围。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上,有记者提问,生物医*正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品价格不仅涉及群众利益,也关系到医*产业高质量发展。请问《意见》对于支持创新*发展提出了哪些举措?王小宁对此作如上回复。
王小宁还介绍,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为促进创新*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截至今年2月份,医保基金累计为协议期内谈判*品支出5048亿元,带动销售7400亿元,惠及11.7亿人次。这是对创新*真金白银的支持。同时,增设商保创新*目录,引入了多元化的支付机制,推动医*产业走上重创新、强研发的发展道路。可以说,这几年不管是从医*行业的利润水平,还是研发投入,都保持了高速增长,医*工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长11.3%,研发投入年均增长23%,医*创新已经成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前沿赛道。
王小宁表示,《意见》在创新*获批上市后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精准提出了支持措施。在*品首发阶段,《意见》创新提出优化首发价格机制,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制定*品首发价格机制文件,探索实行企业自评临床价值和创新程度,积极支持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这种*在上市初期可以制定和高投入、高风险相适应的价格,而且这个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企业还可以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的结果和临床使用的效果,在首发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当然,企业的定价行为、价格水平也要接受各界监督、同行评议,保障老百姓用得上、用得好。
在*品进入医保阶段,《意见》强调要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谈判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要合理体现*品的临床价值,谈判*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可以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的约束。对于基本目录外的创新*,《意见》还提出要加快商保创新*目录落地,鼓励医*企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使用者提供精准有效帮扶等措施,这样也有利于拓展创新*的支付渠道,引入多方参与支持创新*高质量发展。
在*品参与集采阶段,《意见》也强调,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特别明确集采不涉及创新*,也就是常说的“创新不集采,集采非创新”。
在常规挂网阶段,《意见》提出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体现合理价格梯度,体现对创新研发的支持。同时,《意见》提出要建立*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医保部门将依法推进*品真实世界的研究,以可靠可信的真实世界数据,从临床有效性、创新性、可及性等多个维度客观评价*品价值。
王小宁称,“此外,我们积极支持创新*全球化发展,上线运行中国*品价格登记系统,支持医*企业构建全球化多元化的价格体系。我们还支持建设中国-东盟区域医*交易(集采)平台、中国-中亚中心*房、中国国际医疗设备与器械交易(集采)平台、宁波中东欧交易(集采)平台,全面促进医*产业的开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