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 张素)为使遗产得到更妥善处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3日发布一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法院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
在此次发布的“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中,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向当事人依法告知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最高法在发布此案时指出,审理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还有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此外,在“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