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电车当守规范 出行路上平安相伴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凭借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满足了许多民众日常出行的需求,普及程度不断提升。然而,因电动车违法驾驶引发的纠纷也在逐年上升。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院近年来受理的涉骑行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通报。《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交通参与者提升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树立安全文明的出行观念。

  超速变道撞车死亡

  自行承担五成责任

  2022年6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村路口与驾驶摩托车的尚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治疗72天后,张某因伤势过重去世。随后,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因现场未安装监控探头,案发时双方车辆在道路的接触位置及张某行驶方向均无法查清,也无法确定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上述问题成为案件审理难点。

  法院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尚某向交管部门陈述,当时他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同向行驶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双方并行时,电动自行车突然往北转弯,两车在机非混合车道内相撞,事发时其车速大约40公里每小时。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为东西与向北相交的丁字路口,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车头朝西倒在南侧路中间。据了解,张某的工作地点为路北侧的工地里,需要从事发路口向北转弯进入。

  结合事故发生后尚某第一时间对事故情况的陈述、电动自行车倒地地点及车身调转倒地、摩托车在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车辆触碰部位、张某的工作地点需要转弯进入丁字路口等因素,法院认定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尚某存在高速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的行为。张某的电动车速度较快,恰逢尚某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两者发生碰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由于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电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均易导致交通事故。由于电动车驾驶速度快、灵活度高,兼具摩托车与自行车的特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率较高,所有道路通行者务必时刻将安全意识深植于心,切勿横冲直撞。

  小区内部撞伤行人

  电动车应承担全责

  2022年2月,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在某小区内部路由北向南行驶,恰逢卫某由东向西步行,电动车左侧与卫某右侧相撞,造成卫某受伤。卫某认为,李某违法驾驶电动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李某辩称,自己驾驶电动车系正常行驶,卫某不顾自身安全,肆意横穿马路,导致撞到电动车后摔倒受伤,因此责任在于卫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李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速过快,未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卫某,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李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卫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270元。

  法官庭后表示,小区内部道路行人密集,而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速度较快。一旦驾驶人出现抢道行驶、急转猛拐或未避让行人等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充分认识到电动车的特点及潜在驾驶风险,在行驶过程中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规驾驶和侥幸心理。

  法官提醒,部分电动车驾驶人缺乏保险意识,驾驶无牌照、无保险的电动三轮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通常需直接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因此,驾驶人应尽早对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具备减免人身、财产损失性质的保险,从而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帮人挪车发生事故

  车主亦需共同担责

  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房山区某村路口时,出于好心帮助工友丁某去挪动一辆电动车。然而在挪车过程中,由于王某操作不当,驾驶电动车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温某,导致温某受伤。温某遂将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电动车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王某辩称,自己仅仅是帮忙挪车,并未预料到会撞到温某,并且在挪车过程中温某的儿子也在帮忙推车,如果不是温某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温某。丁某则称因电动车价格低廉,自己将其停在路边后并未上锁,而是将车钥匙放在了车里,且自己当时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道路养护公司辩称王某并非其员工,仅是务工人员,且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班,故公司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电动车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丁某与王某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王某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温某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并无依据。据此,法院认定温某的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不一定全部由驾驶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需要约束自身行为,否则可能对不当后果担责。此外,广大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避免在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各类交通工具,引发事故。

  外卖骑手逆向行驶

  碰撞自行车担全责

  2023年2月,某外卖平台骑手张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不慎将迎面骑自行车的崔某撞倒,双方均受伤。崔某后将骑手张某、张某签约的网络配送公司以及投保骑手专属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根据交管部门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经过某小区前方道路时逆行且车速较快,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经鉴定,崔某伤情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签约公司为张某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虽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但是该保险就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赔付范围内先承担各项责任。张某作为外卖配送员,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属履行职务行为,张某的签约公司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签约公司赔付崔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当前外卖、快递等行业对于骑手的送达速度要求越来越高,骑手超速驾驶、斜穿猛拐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虽然大部分网络平台要求骑手购买相应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电动车驾驶人的全部责任,对于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驾驶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秀清说:“应进一步提升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强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可在重点路段对违规电动车驾乘人员进行劝导及教育,详细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及违规驾驶危害,同时加强多方联动,促进社区、学校、街道及各类社会单位共同推进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便捷处理,房山法院将进一步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加大调解力度,提升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法,并与多部门加强府院协同合作,共同治理城市电动车交通事故弊病。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高硕 通讯员 王竹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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